山西配资炒股 海富通瑞丰债券: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1-24 09:08    点击次数:58

山西配资炒股 海富通瑞丰债券: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南方财经11月12日电山西配资炒股,日经225指数收盘跌0.4%,报3937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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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正式 生效。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 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原《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概要》及其更新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路颖女士,董事长。2000 年 7 月起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所分析师、研究所行业部负责人、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 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入 法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 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 监。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 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 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 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 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兼任 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 年 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 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 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 年 6 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 年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 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香港大学客 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中国独立董事,全球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岸(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 年 2 月 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 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上海兆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 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现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 诚信记录。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兼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董事,中荷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南 银 法 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监事,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江苏法巴农科设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2018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2019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田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 海富通瑞合纯债、海富通瑞利债券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1 月兼任 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海富通集利债券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 兼任海富通融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弘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起 兼任海富通瑞鑫 30 天持有期债券基金经理。    陶敏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基金经理 助理。2018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理。2024 年 10 月起兼任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丰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轶平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 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越权或违规经营;   (15)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6)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17)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18)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0)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21)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22)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2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2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25)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2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 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 2014 年 3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 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 2024 年 10 月 末,资产托管业务余额 1.75 万亿元,合作客户超 1200 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 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 97 只,规模达 2279 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杭州银行于 2012 年 12 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 2013 年 3 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 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 客户,目前配备从业人员 67 人,其中:总经理 1 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 托管部的相关工作;副总经理 1 人,分管托管营销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 65 人, 根据岗位职责分成 4 个二级部和 7 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风险合规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部和业务支持部。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 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 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 执业人员 38 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 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 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 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杭州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运营实施细则》,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 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 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 期限至少 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实施细则》、《杭州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 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 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 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 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 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 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 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蔡宣铭   网址:www.ci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956021 联系人:庄传勇 网址:www.ajzq.com (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22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顾慧兰    网址:www.gj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12)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第 5 层,第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第 5 层,第 11 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133    联系人:王曦语    网址:www.htfutures.com    (1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程剑心    网址:www.hczq.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何欢萍     网址:www.htsc.com.cn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赵静静     网址:www.hx168.com.cn     (16)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2-5 D-K 1-3 A-K 3-5 D-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257 弄 10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T1 座 801 室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联系人:刘沁然     网址:www.mgzq.com     (1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联系人:曹梦媛     网址:www.njzq.com.cn     (1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1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2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网址:www.ciccwm.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2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新地址)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网址:www.harvestwm.cn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任红艳    网址:京东金融 APP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网址:www.wg.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杨樾    网址:www.howbuy.com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骆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联系人:郑骏锋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高皓辉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yingmi.cn (三) 场内销售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580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9 日期间公开发 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海富通瑞 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管理费并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 意将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 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须为 100 的整数倍。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须是整数份,且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 万元        0.40%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期         赎回费率   场内、场外销售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4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40%/(1+0.40%)=19.92 元   净申购金额=5000-19.92=4980.08 元   申购份额=4,980.08/1.1280=4,414.9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可获得 4,414 份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申购资 金零头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414×1.1280=4,978.99 元   退款金额=5,000-4,978.99-19.92=1.09 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0 天后(未满 30 天)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10 天后(未满 30 日)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撤销。 并办理登记手续,T+2 日起,投资人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无法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此 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 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 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 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为个股精选策略,通过价值分析及成长性分析,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 被高估的股票主动投资。价值分析主要侧重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对 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 行组合调整。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海富通瑞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季度报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76,851,496.00         99.66                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付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948,257.67                  20.8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MTN003A                           资本债 02B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元)            值比例(%)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月 20 日 (基金转 型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20 日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 型日)- 月 30 日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2019 年 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进行了转型。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 期为自基金合同转型生效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维护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路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 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可持有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20%,因而本基金可能会受到股市系统 性风险的影响,无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 受到影响。 (二)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情形,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三)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 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四)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六)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 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 生较大的差异。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十)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十一)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可能导致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二) 流动性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期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总体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 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 较大变化,而组合本身杠杆比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的流动性情况较差;或基金面 临较大比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对于股票市场 而言,随着我国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等,我国股票 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根据《流动性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 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 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或增加赎回成本。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十四)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五) 其他风险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声明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 年 0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董婷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b、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p、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b、i、n、o 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投资禁止行为及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款进行事后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应事先提供于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证券交易资金的交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通过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备付金账户进行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交收。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布。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单。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 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注册资本:200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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